集美大学文件
集大资〔2023〕11号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集美大学202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集美大学2023年第14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
2023年12月1日
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实验室、研究所、工程训练、实习实践基地等场所。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年度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工作,用于应急设施配备、实验室危废处置、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院系应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教师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1.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规划;
2.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3.统筹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
4.统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5.统筹制定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7.对接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8.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5.负责对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实验动物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存储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6.组织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认定工作。
(二)保卫处
1.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防火、防盗的指导与监管工作;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
3.负责指导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
4.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三)教务处
1.负责督查本科教学实验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以及本科教学类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
2.负责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把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生的培养环节。组织实验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负责督查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4.负责本科实验教学过程规范化管理、督导,保证实验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5.配合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四)科研处
1.负责督查科研项目风险的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科研类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
2.指导科研平台建设或补助经费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督查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3.配合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4.负责指导实验室做好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五)学生处
1.协助组织开展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2.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
3.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违反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学生的评优评奖资格。
(六)发展规划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内涵发展考核。
(七)人事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级晋升以及各项考核范畴,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的绩效额度核定。
(八)研究生院
1.负责督查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以及研究生教学类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
2.负责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把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的培养环节;
3.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过程规范化管理、督导,保证教学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九)财务处
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十)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1.协助建设单位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的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2.按基建和修缮管理文件规定开展实验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
3.负责实验室(楼)水电保障。
(十一)校内其他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院领导、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负责人组成,设置院级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督促落实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具体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二)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提升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消防、安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并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清单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
(五)定期组织所在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七)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
(二)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和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熟悉各类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负责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五)组织本实验室安全问题的自查与整改。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设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主动上报存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做好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师生均有保护实验室环境、保障实验室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内容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三)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五)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六)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七)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八)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九)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十)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以上管理内容未能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应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应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师生都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尤其应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学校有权追究任何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牵头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督查。各单位应加强所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一)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二)各单位至少每月1次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三)针对重要危险源,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四)每个实验室须建立自检自查台账,定期检查并留存记录;(五)每个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安全制度,实验期间有巡查有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五)实验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六)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预案要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追责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涵建设、综治考评内容,作为教职工岗位评聘、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类型包括扣除内涵绩效分、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经济赔偿和罚款、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以上处罚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对于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扣除内涵绩效分。内涵绩效分具体扣分值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发布《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项目考核表》确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三)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四)未经申请批准、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五)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八)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整改的;
(九)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十)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
(十一)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未遵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核实事故损失,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具体的评优方案、评优名额和奖励细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评优结果纳入学院内涵发展考核指标加分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评优的种类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在年度安全工作的整体情况,择优审核确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评。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实验室”由个人或实验室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表现,择优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推荐表,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集大资〔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附件
集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于显眼易取用处。如发现消防器材已损坏、过期或配备不足,应报告保卫处,及时更换、补充。
(二)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门禁及监控设备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
(四)实验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火灾自救等程序。
(五)实验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六)实验室内及周边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使用明火。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其他管理规定详见《集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大保〔2019〕2号)。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位尤其要加强剧毒化学品、高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集美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三、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提交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储存,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储存。
(三)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佩戴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四)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18修订)要求执行。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必须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五、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等,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网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五)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的记录。定期检查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的供电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维修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按时报废超过服务年限的仪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三)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相关规定。相关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集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集大资〔2021〕14号)。
七、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上下管道、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四)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五)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用电安全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集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大保〔2019〕2号)。
八、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相关实验室需针对涉及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实验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强光闪烁等实验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三)新建、改造、搬迁、扩建实验室时,针对本实验室危险类别,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需求的义务。
(四)参与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在学生开始实验操作前,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学生的着装及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权拒绝着装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进行实验操作,也有权要求操作不规范的学生立即停止实验操作。
九、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门口及显眼处都必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室门留有观察窗,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张贴安全教育标语等,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做好本实验室卫生值日记录。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泡茶、住宿以及其他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实验室;实验过程必须有人值守;实验结束或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十、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